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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建立健全现代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规范交易程序,完善市场监管,促进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农。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其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要按照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探索形成符合我县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稳步推进。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推进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建设。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平台。

1.县级平台。会同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是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县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外的竞买主体收取一定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的交易服务费。县级平台依托并指导乡镇和村级平台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相关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都要经县级平台审核发布。会同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要按照会同汇裕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组建合资公司之合资协议”的规范约束要求,在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会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独家运营,实行“独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2.乡镇级平台。各乡镇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承担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村级信息员主要承担信息收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3.村级平台。各行政村设立“××乡镇××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室”,主要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及宣传等工作。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三、科学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交易品种及方式。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是: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入市农户产权可自行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县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会同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在全县推行以“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平台服务标准、统一平台运维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八统一”运营模式,加强对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室的业务指导,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加快建立全县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会同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投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会同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逐步纳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动落实我县关于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做好乡镇、村两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交易申请的受理、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以及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加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全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发展有机结合和融合发展,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四)严肃交易纪律。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要求全部进场交易,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村级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2.县农业农村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会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给予交易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自2023年4月1日以后,对无法提供交易鉴证书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不得给予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和扶持,不得享受各类农业类补贴扶持政策。

3.县委巡察办要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纳入乡镇、村两级巡察内容,及时对乡镇、村两级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法违纪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督查,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走访群众、情况听取等方式直接进村督查,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是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的行为;三是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行为;四是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行为。